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重交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四0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