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5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9號上訴人法務部代表人 曾勇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洋億 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59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加徵1/2,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未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該條項但書所定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故其上訴自非合法。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已委任合法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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