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1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瑞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譽臻
陳儀玲
一、債務人王譽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譽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及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譽臻、陳儀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王譽臻、陳儀玲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