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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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3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