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8日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貴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818號(板橋地檢96年度調偵字第236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於96年1月18日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96年6月14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818號,判處拘役30日,並於96年7月18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以減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