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13號上訴人 傅蔡牡丹 被上訴人 鍾昭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數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105元(59905+3120×10=9110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謝濰仲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魏慧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