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542號聲請人 孫保立 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孫保立為本院103年婚字第542號被告 孫郭玉嬋 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3年度婚字第542號離婚事件,兩造係聲請人之父母,被告 孫郭玉蟬 因原告 孫金生 外遇,甚且揚言販售兒女,精神崩潰後即患有精神疾病,嗣原告將被告丟棄予娘家,即置之不理,目前被告居住於養護中心,由娘家及聲請人與弟妹照護,精神分裂已無訴訟能力,爰聲請選任聲請人為原告對其請求離婚訴訟之特別代理人等情,經查依聲請人所提診斷證明書及殘障手冊,聲請人之主張可認為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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