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420號聲請人 陳榆 相對人 阮氏 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642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6年1月26日│20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TH764746││││││票即付││││├──┼───────┼───────┼───────┼───────┼──────┼───┤│002│106年1月26日│20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TH764747││││││票即付││││├──┼───────┼───────┼───────┼───────┼──────┼───┤│003│106年1月26日│20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TH764748││││││票即付││││├──┼───────┼───────┼───────┼───────┼──────┼───┤│004│106年1月26日│75,000元│未記載,視為見││TH764750││││││票即付││││├──┼───────┼───────┼───────┼───────┼──────┼───┤│005│106年6月13日│10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CH467087││││││票即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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