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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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顏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段○○○○○○○○○○○○○○○號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及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均無遮掩)。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