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唐瑞萍 被告 趙心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詐騙伊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迄今均未償還,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有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46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許勻睿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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