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1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訴訟代理人 林俊秀 被告 李漏生 兼訴訟代理人 李朝益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