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479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務人黃水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與債權人簽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以本行所發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設相對帳戶循環使用。詎債務人在上開還款期限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本金債權:壹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整。
待收利息:壹佰伍拾元整。
㈡利息計算: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
金債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按契約書第十三條)。貸款手續費:零元整(按契約書第八條)。
㈢又依款契約書第十四及十五條約定,債務人屢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