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達人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達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達人前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094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2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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