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信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婉君 間離婚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丁文宏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