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信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婉君 間離婚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