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65號上訴人 謝君薇
謝傳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玫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8,400元(計算式:70,760-2,360=68,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