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2013號聲請人迪昂食品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丙○○
之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應補繳本票裁定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 陳明 系爭本票之提示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