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30號聲請人 陳清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整(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如未繳納,可參考所附之多元化繳費說明,持繳款單至各指定地點繳費。)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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