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3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37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370號債權人 陳精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進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