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 林俊男
陳文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梁家豪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羅政慧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與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五六五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合併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