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簡字第73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
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此費用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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