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審易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緝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潘碧珠被告潘宗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緝字第93、94、95、9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碧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潘宗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並由具保人潘碧珠繳納同額現金獲得釋放之情,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1份、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1份在卷可稽。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或死亡等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6份、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3份、本院刑事報到單3份、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6年6月26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63396725號函1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7月13日 雲檢銘玄 106助
204字第20665號函1份、個人基本資料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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