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 林承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陸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