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洪春生 訴訟代理人 劉如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世亮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