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 黃鉦達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被告 潘劍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潘劍明涉犯毀棄損壞(刑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211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清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