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身心障礙補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90號原告高準被告臺北市大安區公所代表人 蘇素珍 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身心障礙補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因身心障礙補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但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存卷可查,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