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425號聲請人 張育鴻 代理人 呂康德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張松振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松振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 陳明 欲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與監護人不可同一人),並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印鑑證明,並敘明與相對人張松振關係親疏、適任之理由,以供法院審酌。
(三)上開之親屬同意上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之親筆簽名同意書。(如有親屬無法提出同意書,請敘明原因;如係因其居於國外,可先提出其同意書之傳真,再將正本提出到院)。
(四)陳報具有司法精神鑑定資格之鑑定醫院,若至相對人所在地為鑑定者,亦應陳報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醫院。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