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42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世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復偵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紀世俊業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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