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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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丁○○、戊○○、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