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44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審易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春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152、215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
4年10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麗文書記官田宜芳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邱春福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之罪,均累犯,主文罪名及宣告刑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邱春福前①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5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6月、
7月(共6罪),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②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1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後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0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
100年4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5月又4日;③又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6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④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竹簡字第9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⑤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易字第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復因撤回上訴而確定;⑥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竹簡字第10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上開③至⑥案件後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8
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接續上揭殘刑執行後,於102年10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詎邱春福仍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竊盜犯意,於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九所示之時間,侵入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九所示之地點,以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九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九所示之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後花用殆盡。又於附表編號十所示之時間,侵入附表編號十所示之地點,以附表編號十所示之方式,著手竊取附表編號十所示之被害人之財物而不遂。
(三)案經 楊程康 、黃 怡靜 、 林威宇 、 李秀蓉 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田宜芳法官楊麗文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及所竊財物│被害人││││││││├──┼────────┼─────┼───────┼──────────┼───┤│一│邱春福犯毀越安全│102年12月1│新竹市北區 德成 │邱春福自失竊處旁防火│ 林修瑋 │││設備侵入住宅竊盜│7日8時許至│街86號│巷破壞失竊處1樓廚房││││罪,累犯,處有期│同日19時許││後面之紗窗門安全設備││││徒刑捌月。│間某時許││後,踰越侵入該林修瑋│││││││之住宅內,徒手竊取現│││││││金2,000元、SOGO禮卷(│││││││價值3,000元)、珍珠項│││││││鍊1串、瑪瑙項鍊1串、│││││││黃金髮簪1支、黃金耳│││││││環2對、黃金戒指1只、│││││││龍銀1枚│││││││││├──┼────────┼─────┼───────┼──────────┼───┤│二│邱春福犯踰越安全│103年1月14│新竹市○○路40│邱春福自失竊處後方防│ 曾煥裕 │││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日14時許至│巷33號2樓B室│火巷攀爬至失竊處2樓││││罪,累犯,處有期│同日17時許││,復踰越失竊處2樓未││││徒刑捌月。│間某時許││上鎖之窗戶安全設備,│││││││而侵入該曾煥裕之住宅│││││││內,徒手竊取現金1萬│││││││5,000元││├──┼────────┼─────┼───────┼──────────┼───┤│三│邱春福犯踰越安全│103年1月26│新竹市○○路65│邱春福自失竊處後方防│楊程康│││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日9時許至│號2樓E室│火巷,先攀爬失竊處1││││罪,累犯,處有期│同日17時40││樓鐵窗至2樓,復踰越││││徒刑捌月。│分許間某時││失竊處2樓未上鎖之窗│││││許││戶安全設備,而侵入該│││││││楊程康之住宅內,徒手│││││││竊取Burberry長夾1個│││││││、ELEGENT手錶1只、│││││││銀戒指2只、金戒指1│││││││只、1盒銀飾(內含3│││││││至5個水鑽耳環)、鋼│││││││製手環1至2個、現金│││││││6,600元││├──┼────────┼─────┼───────┼──────────┼───┤│四│邱春福犯毀越安全│103年2月15│新竹市北區大同│邱春福自失竊處後方防│ 何秋 材│││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日13時許至│路97號│火巷中段,先攀爬新竹││││罪,累犯,處有期│同日20時40││市○○路○○號房屋後方││││徒刑捌月。│分許間某時││之鋁製鐵窗至失竊處2│││││許││樓窗戶外面之平台處,│││││││復破壞拆卸失竊處2樓│││││││舊式木質窗戶安全設備│││││││後,而踰越侵入該何秋│││││││材之住宅內,徒手竊取│││││││金牌1面││├──┼────────┼─────┼───────┼──────────┼───┤│五│邱春福犯踰越安全│103年11月6│新竹市○○街43│邱春福見失竊處1樓大│ 黃怡靜 │││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日19時50分│號4樓之6│門未關,擅行進入至4││││罪,累犯,處有期│許││樓樓梯間處,先踰越該││││徒刑捌月。│││樓梯間之氣窗攀爬至失│││││││竊處4樓陽台窗戶處,│││││││復踰越失竊處4樓窗戶│││││││安全設備,而侵入該黃│││││││怡靜之住宅內,徒手竊│││││││取現金1萬元││├──┼────────┼─────┼───────┼──────────┼───┤│六│邱春福犯踰越安全│103年11月1│新竹市東區文化│邱春福利用失竊處旁邊│ 劉瑞玲 │││設備侵入住宅竊盜│1日16時20│街6巷9號│巷子住戶所搭設之鷹架││││罪,累犯,處有期│分許││先攀爬至3樓處,復攀││││徒刑捌月。│││爬踰越失竊處3樓之窗│││││││戶安全設備,而侵入該│││││││劉瑞玲之住宅內,徒手│││││││竊取撲滿1只(內含現│││││││金200元)、 愛馬仕鑰 │││││││匙圈1個、電子錶1支││├──┼────────┼─────┼───────┼──────────┼───┤│七│邱春福犯踰越安全│103年10月2│新竹市○○街42│邱春福攀爬踰越失竊處│ 陳祥泰 │││設備侵入住宅竊盜│1日7時10分│巷16號│大門旁邊之窗戶安全設││││罪,累犯,處有期│許前某時許││備,而侵入該陳祥泰之││││徒刑捌月。│││住宅內,徒手竊取現金│││││││4萬5,600元││├──┼────────┼─────┼───────┼──────────┼───┤│八│邱春福犯踰越安全│103年11月2│新竹市北區南大│邱春福自失竊處隔壁的│ 簡惠謙 │││設備侵入住宅竊盜│0日14時許│路706巷35弄16│隔壁現無人居住整修中││││罪,累犯,處有期│前某時許│號│之房屋攀爬至失竊處2││││徒刑捌月。│││樓,復踰越失竊處2樓│││││││之窗戶安全設備,而侵│││││││入該簡惠謙之住宅內,│││││││徒手竊取金項鍊2條、│││││││金手鐲1條、金戒指1│││││││只、金蛋雕1顆、現金│││││││1萬多元││├──┼────────┼─────┼───────┼──────────┼───┤│九│邱春福犯踰越安全│103年12月2│新竹市○○路20│邱春福自失竊處隔壁工│林威宇│││設備侵入住宅竊盜│0日16時許│4號4樓│地攀爬至失竊處4樓,││││罪,累犯,處有期│至同年月22││復踰越失竊處4樓之窗││││徒刑捌月。│日11時50分││戶安全設備,而侵入該│││││許間某時許││林威宇之住宅內,徒手│││││││竊取現金2,000元││├──┼────────┼─────┼───────┼──────────┼───┤││邱春福犯踰越牆垣│103年12月│新竹市北區西大│邱春福先攀爬翻越失竊│李秀蓉│││、安全設備侵入住│3日19時許│路625巷18號│處大門旁花圃盆栽後之│││十│宅竊盜未遂罪,累│至同年月8││圍牆,復逾越失竊處之││││犯,處有期徒刑柒│日13時30分││窗戶安全設備,而侵入││││月。│許間某時許││該李秀蓉之住宅內,肆│││││││著手搜尋財物,然因認│││││││並無有價值之財物可竊│││││││,遂未竊得任何財物即│││││││離去而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