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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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聲字第11號聲請人 陳品蓁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劉士睿 律師相對人 楊美津
陳登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0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案(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06號)被告 楊銀花 (以下逕稱楊銀花)之債權人,楊銀花與相對人楊美津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4)及其上同段31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與本案被告 楊璿霖 (以下逕稱楊璿霖)就坐落同段7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0分之20)及其上同段7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楊璿霖與相對人陳登萍間坐落同段7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0分之20)及其上同段7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為之買賣應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自始即不生移轉之效力,仍屬楊銀花所有,楊銀花自得請求相對人塗銷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然楊銀花未為之,自屬怠於行使其權利,且使聲請人無法就上開不動產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代位楊銀花請求相對人塗銷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為避免相對人於訴訟繫屬中,再將上開不動產辦理設定、移轉等處分行為,致恐生善意第三人受有損害,俾免日後上開不動產再生權利爭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准予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第9項本文、第1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所命供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擔保金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主張之本案請求,業據提出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上開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以釋明其於本案訴訟中先位主張依民法第113條、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相對人塗銷及回復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訴訟標的核屬物權關係,且該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等情,惟其釋明尚有不足,且本案之事實尚未經調查審理完畢,自以定相當之擔保為宜。本院爰審酌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萬元,係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推定上開民事事件至三審終結之訴訟期間為4年4個月(依該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4個月,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第三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按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為3,315,000元【計算式:1,530萬元×5%×(4+4/12)=3,315,000元】,復審酌本案訴訟之難易度,暨聲請人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致相對人實行權利可能延宕期間所造成之損害等情,認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以350萬元為適當。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謝其任附表一:
土地部分編號所有權人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楊美津臺中市大肚區自強段262796.2210000分之2742陳登萍臺中市大肚區自強段76118.9780分之20附表二:
建物部分編號所有權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層次及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楊美津臺中市○○區○○段000○號臺中市○○區○○段000地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層鋼筋混凝土造1層:57.952層:56.11全部2陳登萍臺中市○○區○○段00○號臺中市○○區○○段00地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4層加強磚造1層:71.77全部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聲 字第 11 號裁定(111.07.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1306 號(111.11.0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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