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仁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牌「雙C交疊」商標圖樣耳環壹對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199號被告江仁敏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2年7月1日期滿。扣案之仿冒香奈兒耳環1對(101年度白保字第1025號),爰依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此次修正之條號、文字雖有變動,惟其內容並未變更原條文之義務沒收範圍,故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逕予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經查:被告江仁敏因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現行法已改列條號為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319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駁回再議確定,已於102年7月1日緩起訴期滿乙節,有上開處分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扣案之仿冒香奈兒牌「雙C交疊」商標圖樣耳環1對,既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單獨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