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532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德青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附錄所示第一項部分,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性質上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德青於起訴前即民國112年6月26日死亡,原告之訴固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然此非屬不得補正,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劉德青之繼承人為被告,及如附錄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附錄第一項所示部分,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錄:
一、請提供劉德青之繼承系統表及拋棄繼承狀況,並補正劉德青之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予本院。
二、請提供 劉銘 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狀況及遺產分割協議書。
三、請提供 范秀景 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狀況及遺產分割協議書。
四、原告提供劉銘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模糊不清,請再行提供清晰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