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525號上訴人即被告 譚世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2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8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法院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關於上訴期間之計算,採到達主義,以上訴書狀到達法院之日,為提出於法院之日。又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為上訴駁回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於民國107年2月23日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於同年3月5日交郵政機關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譚世雄位在臺南市○區○○路路0段000巷00弄0號之0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而將判決正本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妹 譚雅君 收受送達等情,有卷附送達證書(見原審卷第87頁)可稽,則原審判決於107年3月5日即已合法送達被告。又被告住所係在臺南市○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本案被告上訴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07年3月5日起計算10日,迄同年3月15日(非例假日)屆滿。乃被告竟遲至同年3月19日始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此有原審法院收受被告上訴狀之收狀戳章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頁),業已逾越法定之上訴不變期間。
被告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駁回其上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鄭彩鳳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