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02號上訴人即被告 譚世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所為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0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經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收受判決後,雖於民國107年3月19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法駁回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