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哲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35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竊盜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62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另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8月,均緩刑5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12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於109年5月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10年3月14日21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乙○○經營之工廠前,趁該工廠無人之際,擅自開啟水龍頭竊取數量不詳之自來水使用,得手後旋即離開。
(二)於110年3月16日0時50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上址乙○○經營之工廠前,趁該工廠無人之際,以鎖(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係屬兇器)開啟乙○○加裝之鎖頭後,擅自開啟水龍頭竊取數量不詳之自來水使用,得手後旋即離開。
(三)於110年4月9日4時4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上址乙○○經營之工廠前,趁該工廠無人之際,以鎖(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係屬兇器)開啟乙○○加裝之鎖頭後,擅自開啟水龍頭竊取數量不詳之自來水使用,得手後旋即離開。嗣乙○○接獲房東通知遭竊水,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110年3月14日、110年3月16日、110年4月9日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3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就上開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另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之犯罪前科紀錄,猶再犯本案,顯然忽視法律禁令,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均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道取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上開各次犯行所竊得之自來水數量不詳,復遍查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供認定遭竊之自來水數量,亦無從以估算之方式認定,依「不利益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原則,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漢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