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附民上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四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設南投法定代理人甲○○右列上訴人,因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號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附帶民帶訴訟(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十四號),上訴人就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古金男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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