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75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係請求支付命令亦或本票裁定(如請求支付命令,須補1000元裁判費,如請求本票裁定則補2000元聲請費)。
(二)如係聲請本票裁定,則須釋明是否已為付款之提示,並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三)狀末聲請人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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