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告 劉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美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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