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貿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42,75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66,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6,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