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52號原告 曾文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炎英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應查報被告薛炎英於國內之住所或應受送達處所;如非因自己之過失致不知被告薛炎英之應受送達處所址,應依法聲請對被告薛炎英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參照)。
二、查報證人「王大姐」之姓名、年籍及住所址,俾供傳喚作證。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