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8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子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子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子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均經確定,嗣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1月,於民國103年9月30日入監服刑,茲因核准假釋假釋在案,由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5
6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5月、2月確定,再經法務部於104年
8月14日重新審核,認縮短刑期期滿日期為104年10月11日,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