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小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小字第279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 複代理人 郭耀鮮 被告 林雄發 訴訟代理人 黃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點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