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 訴訟代理人林凱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 律師被告 董台生 被告 羅金萬 被告 張盆 被告 羅葉英妹 被告 羅福全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複代理人 郭千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林鶴壽 、住新北市○○區○○○路○○○號1樓」之記載,均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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