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8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劉德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翔瑜 (原名 張宏坤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七.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