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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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炬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炬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炬文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拘役,且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3罪名復據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7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拘役100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明峰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5日│104年5月7日至10日│104年5月19日至2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630號│第7671號│第767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81│105年度嘉簡字第77號│105年度嘉簡字第77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7月31日│105年1月25日│105年1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81│105年度嘉簡字第77號│105年度嘉簡字第77號││判決││號││││├────┼──────────┼──────────┼──────────┤││判決│104年8月28日│105年2月25日│105年2月25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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