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399號原告四季山莊雲天大地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巫冠廷 被告 孫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院前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7號事件所涉雲天大地別墅區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係屬本件原告可否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之先決問題,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該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事件判決後,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字第575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上訴至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859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爰依同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該停止訴訟裁定。
二、又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0條),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則原告起訴時陳報之法定代理人為巫冠廷,惟其後改記載為 彭國峻 ,應檢附相關備查證明,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本件訴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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