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6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美蓁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江順鳴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相對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相對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之民事陳報暨追加狀相對人欄之住址部分僅記載「詳卷」,聲請人未載明相對人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聲請人應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依其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四、查報被代位人江美蓁之應繼分比例。
五、苗栗縣造橋鄉南豐湖段434、460、462、480、483、478、45
9、448、452、443、440、429、431、385、488、489、432、379、1355、49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六、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