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監簡字第5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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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5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楊永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