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75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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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7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金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75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法官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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