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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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告 彭曹玉珍 被告 周埬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4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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